使用假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


在探讨使用假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对合同的关键内容,比如买卖的物品、价格、数量等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合同的形式多样,而盖章只是签订书面合同的一种常见方式。 当使用假章签订合同时,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合同不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真实的合意,并且有证据证明双方都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和行为,即使加盖的是假章,合同也可能成立。例如,双方通过多次协商,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了一致,并且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部分义务,那么就不能仅仅因为章是假的而否定合同的成立。 然而,如果一方以假章签订合同,且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真实的合意,那么合同可能不成立。例如,一方伪造合同,加盖假章,试图欺骗另一方,而另一方在发现章是假的之前并没有对合同内容表示真正的认可,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被认定为不成立。 此外,如果使用假章签订合同的行为涉及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撤销该合同。 综上所述,使用假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真实的合意,以及签订合同的过程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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