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主观病历是否侵犯病历的知识产权?


在探讨复印主观病历是否侵犯病历的知识产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主观病历和知识产权的概念。主观病历是指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主诉、症状、体征,并结合各项检查结果,经过分析、讨论、综合判断后得出的诊断、治疗方案等记录,比如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而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从著作权角度来看,病历记录虽然是医务人员的智力成果,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患者对自己的病历享有一定的权益,医院有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同时患者也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属于客观病历的资料。对于主观病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患者复印的权利,但在医疗纠纷处理等特定情况下,患者也有获取相关信息的合理需求。 在实践中,复印主观病历通常是为了满足患者对自身医疗信息的知情权和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举证需要,一般不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病历的知识产权。因为患者复印主观病历主要是为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过程,并非用于商业盈利等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目的。而且,病历的形成是基于患者的就医行为,患者是医疗服务的对象和主体,其合理获取自己的病历信息是正当的。 当然,如果患者复印主观病历后,将其用于非法目的,比如恶意传播、歪曲事实损害医院或医务人员名誉等,那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此外,如果医院与患者有关于病历使用和保密的特殊约定,患者也需要遵守相关约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虽然没有明确提及主观病历,但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因此,在合理范围内复印主观病历不应当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 总之,一般情况下,患者复印主观病历用于正当目的,如了解病情、处理医疗纠纷等,不侵犯病历的知识产权。但患者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复印的病历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