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的认定要经过法院吗?
我有点搞不明白,一个人成为失信人员是不是必须得经过法院才行啊?我听说有些人没还钱就被说成失信人员了,但也没听说有法院介入,所以想问问,到底需不需要经过法院来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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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失信人员的认定是需要经过法院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失信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通俗来讲,就是有人欠了别人钱或者有其他法律规定要做的事,有能力去完成却故意不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失信人员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整个认定流程是这样的:当债权人(也就是被欠款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拿到了生效的法律文书,比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明债务人(欠款或者需要履行义务的一方)确实有应履行的义务,但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上述规定中的情形,就会把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只有经过法院依法认定,一个人才会成为失信人员。那种没有经过法院认定,仅仅因为没还钱就被说成失信人员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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