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执行标准的钱数是多少?
我想知道成为失信人员有没有执行标准的钱数。我自己有一笔债务,不太清楚欠款达到多少会被列为失信人员,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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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达到某个具体的钱数就会将欠款人列为失信人员。 失信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这意味着,不管欠款金额多少,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经申请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审查,法院就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比如,有人只欠了几百元,但明明有能力偿还却故意拖着不还,并且符合上述某些法定情形,也可能被列为失信人员。而即使欠款金额较大,但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努力偿还债务,就不一定会被列为失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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