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是不是形成权?


要判断债权人撤销权是不是形成权,我们得先了解这两个概念。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自己一个人做出意思表示,就能让某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比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一旦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有效了,这就是形成权在起作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它是形成权,因为债权人通过向法院行使撤销权,能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达到撤销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效果,符合形成权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这里借助法院的裁判来实现)使法律关系变动的特点。 然而,更多的观点倾向于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因为如果仅将其认定为形成权,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被撤销,但对于已转移的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实际上,债权人撤销权还包含了请求返还财产等内容,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表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仅是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还涉及到财产的返还等问题,所以它更像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而非单纯的形成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