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否需要有非法占有目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有个同事被怀疑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构成职务侵占罪是不是一定要有非法占有目的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好判断同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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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职务侵占罪是一项重要的罪名,而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该罪的关键要素之一。 职务侵占罪,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永久地剥夺本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将财物归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该条文可以看出,“非法占为己有”体现了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构成要件。 为什么非法占有目的是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呢?这是因为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只是对财物的暂时使用或者挪用等情况,就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例如,公司员工未经允许暂时使用公司的设备,但打算之后归还,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为员工没有非法占有设备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等。如果行为人将公司财物用于个人挥霍、转移财产、拒不归还等,通常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之,非法占有目的是职务侵占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时,才会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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