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我公司有个员工,好像不小心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带来了损失。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如果要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个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呢?我想弄明白这个问题,好判断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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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故意,但也存在特定情况下的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的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积极主动地去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目的就是获取商业秘密或者让权利人遭受损失。比如,某员工为了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主动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提供给对方。间接故意则是行为人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侵犯商业秘密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例如,知道自己保管的商业秘密可能会被他人获取,却不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最终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 而在过失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里的“应知”,可以理解为一种过失的主观状态,即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比如,企业员工在正常工作交流中,由于疏忽将包含商业秘密的文件发送给了不应该接收的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存在过失构成犯罪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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