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跨区域公证是否合法?
我之前去一家公证处办理公证,这家公证处不在我所在区域。办理完后我有点担心,这样跨区域的公证会不会不合法呀?不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咨询下公证处跨区域公证到底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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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公证处跨区域公证是否合法,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公证处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的地域范围来受理公证业务,若超出这个范围进行公证,是不符合规定的。 不过,该规则也有一定的灵活性。第十五条规定,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另外,当事人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并且,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经过相关程序,公证机构之间也可以协商确定受理。 所以,如果公证处跨区域公证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或者经过了合法的协商等程序,那么是合法的;但如果没有合理依据就跨区域受理公证,就是不合法的。当遇到对跨区域公证合法性存疑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公证处说明其受理的依据,必要时也可以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咨询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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