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结果犯吗?

我不太懂法律,最近看到破坏交通设施罪这个概念。我想知道它是不是结果犯啊?就是说是不是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才构成这个罪呢?我有点弄不明白,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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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交通设施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否为结果犯,我们首先要明白结果犯的概念。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这里的法定犯罪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 而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破坏交通设施罪并不以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这说明破坏交通设施罪不是结果犯,而是危险犯。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产生了法定的危险状态,犯罪就既遂了,不需要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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