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
我想知道破坏交通工具罪 到底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我朋友被指控犯了这个罪,我不太清楚这个罪名的性质。我想了解一下它是以行为造成现实危险为标准,还是必须有实际损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能帮我解释一下吗?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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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是一个在刑法领域较为重要的罪名,要判断它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我们得先明白这两个概念。
危险犯,指的是那些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也就是说,不一定要有实际的损害结果出现,只要存在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就行。而实害犯则不同,它要求必须有实际的损害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即便没有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比如,某人偷偷破坏了汽车的刹车系统,虽然这辆车还没实际发生倾覆或毁坏,但刹车系统被破坏后,已经存在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此时就构成了破坏交通工具罪。
当然,如果破坏交通工具 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那么就会按照更重的刑罚来处罚,但这并不影响该罪作为危险犯的性质认定。所以,判断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与否,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而不是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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