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是否能够申报工伤?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因公牺牲”和“工伤”这两个概念。因公牺牲一般是指在履行职务时牺牲、死亡,主要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等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情况。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因公牺牲的情况,如果符合上述《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可以申报工伤的。比如公职人员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牺牲,既属于因公牺牲,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这一条款,是能够申报工伤的。不过,不同性质的单位在申报工伤的程序和具体认定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企业职工一般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对于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可能会按照相关的人事政策和规定来处理,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样也有类似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的机制。总之,因公牺牲是否能申报工伤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照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