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一方负债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我和另一半处于分居状态,最近听说对方好像欠了些钱。我有点担心,想知道在分居这种情况下,对方的负债算不算是个人债务啊?主要是想了解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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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一方负债不一定是个人债务,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如果分居后一方的负债,另一方事后表示认可,或者该债务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给孩子交学费、支付老人赡养费等,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在分居后贷款投资做生意,收益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且另一方不知情,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笔贷款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等情况,就可能是共同债务。 另外,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比如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各归各有,并且债权人也知道这个约定,那么一方对外的负债就由其个人财产偿还。总之,分居后一方负债的性质判定较为复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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