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欠下的债务还需要共同承担吗
最近和另一半处于分居状态,这期间对方好像欠了一些债。我有点担心,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分居期间他欠下的债务,我还需要一起承担吗?主要是想搞清楚我有没有这个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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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欠下的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起同意借的钱,或者一方借的钱是为了家里日常生活开销的,这都算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在分居期间,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或者是一方借了钱之后另一方后来表示认可的,那这种情况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哪怕是在分居期间,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虽然分居了,但一方为了孩子上学交学费借的钱,这就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是要共同承担。 但是,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了。不过存在例外情况,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分居期间一方借了一大笔钱去做生意,但没跟另一方说,这就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是夫妻一起商量要用来做生意,或者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那就得共同承担。 总之,分居期间的债务不一定都要共同承担,关键是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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