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债承受人是否为房东?
我有套房子抵债给别人了,对方就是承受人。现在不确定他是不是就算房东了,我有点疑惑。如果他是房东,那后续房屋的很多权益是不是都归他了,我想了解在法律上,房屋抵债承受人到底算不算房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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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来分析房屋抵债承受人是否为房东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概念。所谓房屋抵债,就是债务人把自己的房屋作价后交给债权人,用来偿还债务。而‘房东’,通常指的是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人,能够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般情况下,房屋抵债承受人并不一定马上就是房东。这要依据房屋的产权是否完成转移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 如果房屋抵债双方只是达成了抵债协议,承受人实际占有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产权人,承受人就还不能算是房东。此时,承受人虽然基于抵债协议获得了一定的权利,比如占有和使用房屋,但不能对房屋进行买卖、抵押等涉及所有权的处分行为。 然而,一旦完成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到承受人名下,那么承受人就正式成为了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房东。这时,承受人就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完整权利,可以自由地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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