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清偿到期债务是否有效?

我公司经营不善,目前面临破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的时候,公司清偿了一笔到期债务。现在有人质疑这笔清偿的有效性,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清偿到期债务到底有没有效,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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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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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清偿到期债务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则是启动破产程序的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简单来说,如果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公司已经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却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了清偿,那么这种清偿行为可能会被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也就是被认定为无效。不过,如果这种个别清偿能够使债务人的财产受益,比如清偿债务避免了高额的违约金或者滞纳金,减少了公司的损失,那么这种清偿就是有效的。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遇到类似问题,要判断清偿是否有效,首先要确定公司在清偿时是否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如果符合,再看该清偿是否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如果管理人认为清偿行为应当被撤销并向法院请求,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所以,对于在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进行的清偿到期债务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有效或无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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