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判决是否正确?
我去法院起诉一个案子,法院审查后说不符合起诉条件,直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判决。我不太明白,这样做对吗?我想知道在法律上,遇到这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作出不予立案的判决到底正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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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符合起诉条件时作出不予立案的判决是否正确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起诉条件以及法院对于起诉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会对起诉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由此可见,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作出的是不予受理的裁定,而非判决。判决通常是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在起诉阶段,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法院判断的是是否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所以用裁定来处理更为合适。所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做法。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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