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原告找人写的,这算证据吗?
我在一场官司里是被告,我提交了一份证据,后来原告说这证据是他找人写的。我就很疑惑,这种情况下这证据还算不算数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怕这证据因为这个情况不能用了,影响官司结果,所以想问问专业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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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原告找人写的这种情况,是否能算作有效证据,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包括证据的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这份证据是原告找人写的,但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的,比如是正常的委托书写,内容真实反映了相关事实,那么它在形式上有可能被认定为合法证据。 其次,证据还需要具备真实性。即使是原告找人写的证据,关键要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地反映了案件的客观事实。如果证据内容是虚构的、伪造的,那么无论它是谁写的,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比如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书写人的身份和可信度等。 最后,证据还需要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这份证据必须与案件争议的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裁判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如果证据虽然是原告找人写的,但与案件毫无关联,那么它也不能被法院采纳。 所以,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原告找人写的,并不一定就不能算作证据。最终是否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要根据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多方面因素,由法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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