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返还定金并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是否合理?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个合同,交了定金,现在对方违约了,我想让他把定金返还给我,还按定金双倍再赔我一份钱。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我这个要求合不合理,所以想问问这样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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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定金”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关于要求返还定金并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这涉及到定金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给付定金的一方则可以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双倍返还定金其实已经包含了原本交付的定金,并不是在返还定金的基础上再额外双倍赔偿。例如,交付了1万元定金,收受方违约后,应返还的是2万元,而不是3万元。 不过,要适用定金罚则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了“定金”字样或者有符合定金性质的约定。如果合同中只是表述为“订金”“预付款”等,一般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其次,必须有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并且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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