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要判断拆迁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情况一,如果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若该房屋在婚后拆迁,并且是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的安置房,且没有添加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等情况,那么该安置房通常还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在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该房子拆迁,置换了一套新的安置房,且没有用夫妻婚后的共同资金去补交差价等,那么这套安置房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它本质上是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 情况二,如果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在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安置房享有平等的权益。 情况三,如果拆迁安置过程中考虑了夫妻双方以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因素。例如,按照家庭人口数量进行安置,除了夫妻二人还有子女等家庭成员的份额,那么此时要对安置房进行分割时,就要先确定各家庭成员的份额,夫妻只能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份额主张权利。 情况四,若是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了安置房与原拆迁房屋之间的差价。这种情况下,即便原拆迁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由于婚后用共同财产进行了投入,那么该安置房中就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了。具体的份额需要根据实际补交差价的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所以,判断拆迁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看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拆迁安置的具体政策以及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在这方面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