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查封时买卖合同无效,定金罚则是否适用于过错方?
我之前签了个房屋买卖合同,付了定金后才发现房子被查封了,合同也被判定无效。现在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定金罚则能不能用在造成这一情况的过错方身上呢?我该怎么保障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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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房屋被查封时买卖合同无效,定金罚则是否适用于过错方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定金罚则,它是在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简单来说,就是交定金的人违约就拿不回定金,收定金的人违约就要赔双倍定金。 而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比如合同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 当房屋被查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是限制交易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房屋被查封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如果一方明知房屋被查封仍然签订合同,或者故意隐瞒房屋被查封的事实,那么该方就存在过错。对于无过错方交付的定金,按照定金罚则,如果过错方是收受定金的一方,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过错方是交付定金的一方,收受定金的无过错方可以不予返还定金。 例如,卖家明知房屋被查封却没有告知买家,与买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收取了定金,后来合同因房屋被查封而无效,此时买家作为无过错方,就可以依据定金罚则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在房屋被查封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定金罚则是适用于过错方的,这是保障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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