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羁押期限是从逮捕开始计算吗?

我有个朋友涉及一个案件被逮捕了,我想知道他的羁押期限是不是从逮捕的时候开始算。我不太懂法律,也不知道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就想弄清楚这个时间的起始点,好对整个情况有个了解,也方便后续关注案件进展。
展开 view-more
  • #羁押期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羁押期限是否从逮捕开始计算,需要分情况来看。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羁押和逮捕的概念。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一般情况下,羁押期限并不是单纯从逮捕开始计算的。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前,可能会有拘留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从拘留到逮捕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已经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这部分时间是要算入整个羁押期限的。 当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也有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也存在羁押的情况。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羁押期限不是仅仅从逮捕开始计算的,而是要把逮捕前的拘留时间以及逮捕后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的羁押时间都综合起来计算。所以,我们在判断羁押期限时,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结合不同阶段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