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内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在法律上,冷静期内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明确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协议的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所附的条件就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冷静期内,由于离婚登记尚未完成,也就是离婚协议所附的生效条件未成就,所以此时离婚协议并未生效。举个例子来说,即使双方在冷静期前已经签订了详细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都做了约定,但只要有一方在冷静期内反悔,不愿意继续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冷静期内,离婚协议虽然成立了,但处于未生效的状态。只有当双方在冷静期届满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且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时,离婚协议才会生效,双方才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在冷静期内,离婚协议一般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对方履行,而只能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其他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