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这种协议通常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协议,所附的条件就是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如果双方签订了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协议,并且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该财产协议通常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处理财产分割等事宜。 然而,如果签订了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协议,但最终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情况就不同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也就是说,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该财产协议就不生效,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决财产分割。 此外,即使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如果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的一方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撤销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