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我们签了一份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协议,对财产分割做了约定。但我有点担心这份协议是否有效,想知道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这种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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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这种财产协议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这个行为的生效是有前提条件的。在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协议里,这个条件就是离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里明确了离婚协议需要以书面形式呈现,并且要对相关事项协商一致。 如果双方签订了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协议,并且最终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份财产协议一般是有效的。因为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实现了离婚这个条件,协议的目的达成,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如果双方签订了协议,但最终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了,那么这份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协议就可能不生效。因为离婚这个条件没有实现,协议所依赖的基础不存在了。比如在一些案例中,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先签订了财产协议准备离婚,但之后又和好不打算离了,这种情况下之前签订的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协议就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如果协议内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是在被欺骗或者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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