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期间上班不给加倍工资是否合法?


在探讨过年期间上班不给加倍工资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过年期间”具体所指的时间段。我国法定节假日中,春节法定放假时间是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而除这三天法定节假日外,春节假期其他时间一般是通过调休形成的休息日。 针对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法律对于工资支付有不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在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法定节假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就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且不能用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费。而在春节假期的其他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如果是在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过年期间上班,用人单位不给加倍(3倍)工资,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如果是春节假期其他休息日上班,单位安排了补休,那么不支付加倍(2倍)工资是合法的;若未安排补休却不支付加倍工资,同样不合法。 当遇到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协商,要求其依法支付工资。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