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名的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我打算开一家公司,名字都想好了,可后来发现已经有一家公司用了这个名字。我很纠结,不知道用这个名字会不会构成侵权。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重名的公司算不算侵权,有哪些判断标准和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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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重名的公司是否侵权,需要从多方面综合考量。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司名称权”这个概念。公司名称权,就是公司对自己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公司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并且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和保护作出了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两家公司在不同地区,或者虽然在同一地区但行业不同,那么单纯的重名通常不构成侵权。因为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是实行分级管理的,不同地区的企业名称可能会存在重复。而且不同行业的企业,其名称重名也不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所以这种情况下往往不被认定为侵权。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重名就可能构成侵权。比如,一家知名企业已经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另一家公司在相近行业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这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那么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种混淆行为就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此外,如果先注册的公司的名称已经构成了商标,后成立的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名称,还可能侵犯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以,判断重名公司是否侵权,要综合考虑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行业关联性、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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