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本月月初收到上月产品销售收入是否遵循权责发生制?

我在经营一家小公司,本月初收到了上月产品的销售收入。我不太清楚在会计和法律层面,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我想了解下权责发生制到底是怎么回事,这笔收入按规定该怎么处理,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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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责发生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权责发生制是一种会计核算基础,它的核心意思是,企业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看权利和责任是否已经发生,而不是看钱有没有实际收到或者支付。也就是说,只要在某个会计期间内,企业已经完成了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业务,不管款项有没有实际收到,都要把这部分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同样,只要是当期应该承担的费用,不管钱有没有实际支付,都要把它当作当期的费用来处理。 对于权责发生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有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就表明,在我国企业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是必须遵循的原则。 回到本月月初收到上月产品销售收入这个问题。按照权责发生制,上月企业已经完成了产品销售这个业务,销售的权利和责任在那个时候就已经产生了,所以这部分销售收入应该确认为上月的收入,而不是本月的收入。虽然钱是在本月月初才收到的,但这并不影响收入确认的时间。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上月销售产品后,应该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本月月初收到款项时,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这样处理,就是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能准确反映企业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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