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日期比对方专利生产日期早,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我公司生产销售某产品,后来发现有个公司有该产品的专利,但我们开始生产销售的日期比他们获得专利的生产日期要早,这种情况下我们继续生产销售算侵权吗?我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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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生产销售日期比对方专利生产日期早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时,需要依据专利法中的先用权规则来分析。 先用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别人获得专利之前,你已经在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那么你就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这不算侵犯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里的“原有范围”一般指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对方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并且后续也只是在之前的规模内继续生产销售,那就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你想要扩大生产规模,超出了之前的范围,那么超出的部分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所以,要确定你方是否侵权,首先要明确对方专利的申请日,然后判断你们开始生产销售的日期是否在该申请日之前,以及后续生产是否在原有范围内。如果这些条件都符合先用权的规定,那么就不构成侵权;反之,则可能面临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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