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公告日前销售的产品是否会侵权?
我有一款产品在某个外观专利公告日前就已经开始销售了,现在专利持有者说我侵权。我不太明白,在专利公告前卖的产品也算侵权吗?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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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公告日前销售的产品通常不会构成侵权。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外观设计专利的含义。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享有的专利权利。只有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所有者才拥有对该外观设计的排他权,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同时,该法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等制度。 现有技术抗辩指的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或者设计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如果您销售的产品外观在外观专利公告日前就已经存在,并且属于公开的状态,那么就可以认为该外观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对外观专利的侵权。 先用权抗辩则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也就是说,如果您在外观专利公告日前就已经开始销售该产品,并且在原有规模和范围内继续销售,这种情况也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在外观专利公告日前销售的产品,若符合现有设计或者先用权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一般是不会被认定为侵权的。但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遇到相关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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