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物权中的地役权是否属于从物权?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物权里的地役权有点疑惑。不太清楚地役权是不是属于从物权,想知道在法律规定上是如何认定的,它和其他物权又有什么关系,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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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
  • #从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它不能独立存在,其存在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 地役权属于从物权。这是因为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也就是说,地役权不能脱离需役地而单独存在,它随着需役地的转移而转移,随着需役地的消灭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两条法律条文明确体现了地役权的从属性。 举例来说,如果甲拥有一块土地A(需役地),乙拥有相邻的土地B(供役地),甲为了使自己的土地A能够更方便地通行,与乙签订了地役权合同,获得了在土地B上通行的权利。在这个例子中,甲的地役权是为了土地A的便利而设立的,它不能脱离土地A而单独存在。如果甲把土地A转让给了丙,那么地役权也会随着土地A一并转让给丙。 综上所述,从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的案例等方面来看,地役权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属于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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