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以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我在公司工作几年后被辞退,公司给我算经济补偿金时用的是实发工资。但我听说应该按应发工资算,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想问问经济补偿金到底是以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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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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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以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是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关心的问题。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区别以及具体的计算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的概念。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应当得到的全部工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而实发工资则是指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是应发工资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代扣代缴项目后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这是因为,应发工资能够更全面地反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水平,包含了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获得的所有收入。如果以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就会将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项目排除在外,从而降低了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确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将这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相加。然后,用应发工资总额除以十二个月,得到月平均应发工资。最后,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例如,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为60000元,那么他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60000÷12 = 5000元。由于他的工作年限超过了3年但不满3年半,所以公司应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金为3.5×5000 = 17500元。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应以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存在问题时,应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利益。如果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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