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结果犯吗?


在探讨挪用公款是否为结果犯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结果犯的概念。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也就是说,行为和结果都具备了,犯罪才算成立。 那么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这里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些情形,体现出挪用公款罪并不是单纯以某种特定结果的发生作为唯一的既遂标准。 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并不要求一定产生某种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实施了挪用公款并用于非法活动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A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赌博,即便A在赌博中没有输钱或者没有造成其他明显的危害后果,但其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行为已经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而对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虽然看起来与一定的结果相关,但重点还是在于挪用公款这一行为本身。比如,国家工作人员B挪用公款10万元用于炒股,只要其实施了挪用行为且符合数额较大和用于营利活动的条件,就构成犯罪,而不是以炒股是否盈利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C挪用公款15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即便在超过三个月后马上归还了,也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不属于结果犯,它更侧重于对挪用行为本身的认定,而不是单纯依赖某种特定结果的发生。这种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损害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