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目的宴请对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里所说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对于为达到目的宴请对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宴请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并且这种宴请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社交范畴,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例如,宴请的规格过高、频率过密,与正常的商业往来明显不符,或者在宴请过程中明确提出了不正当的交易要求等。 然而,如果宴请只是一种正常的商业社交活动,目的是为了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促进业务交流,且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和限度,那么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比如,在业务洽谈过程中,双方为了增进了解、沟通合作事宜而进行的普通宴请,费用在合理范围内,没有附带不正当的交易条件等。 总之,判断为达到目的宴请对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宴请的目的、方式、费用以及是否与不正当的交易相关等多方面因素。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避免从事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