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否以登记份额为准?


在探讨股权转让是否以登记份额为准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些相关的基础法律概念。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转让就是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对于工商登记的性质,它属于宣示性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所谓宣示性登记,简单来说,就是将已经存在的事实对外公布,起到一种公示的作用。而设权性登记则是赋予权利的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获得相应权利。在股权转让中,工商登记的作用是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向社会公众公示,让大家知道股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股权转让中,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合同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就取得了股权。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工商登记的股权份额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人来说,他们有理由信赖工商登记的内容。如果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内容与公司进行交易,即使实际的股权份额与登记的不一致,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保护。 但在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以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股权份额。如果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转让的份额,并且受让方已经按照协议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履行了相关义务,那么即使工商登记的份额与协议不一致,也应当以协议约定的份额为准。 综上所述,在股权转让双方内部,通常不以登记份额为准,而是以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份额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人,工商登记的份额具有公示公信力,在涉及与第三人的交易等外部关系时,一般以登记份额为准。这样既能保护交易安全,又能保障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