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除刑讯逼供是否必有副作用?
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要是真的完全根除刑讯逼供这种行为,是不是必然会产生一些副作用呢?我不太理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说法,也不清楚具体会涉及到哪些方面,所以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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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公正。 从理想状态来说,根除刑讯逼供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从法律层面禁止了刑讯逼供行为。 然而,说根除刑讯逼供必有副作用,这里所谓的“副作用”其实是一种片面的观点。刑讯逼供在以往可能被部分人认为有助于快速获取口供、侦破案件,但这种“便利”是以牺牲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为代价的。 如果因为担心所谓的“副作用”而不坚决根除刑讯逼供,会带来更多严重的问题。一方面,刑讯逼供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被刑讯者可能为了免受痛苦而作出虚假供述,这会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无辜的人却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例如一些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冤假错案,很多都与刑讯逼供有直接关系。 另一方面,刑讯逼供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机关本应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如果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会让民众对司法体系产生不信任感,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 当然,在根除刑讯逼供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比如在案件侦破方面,可能需要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提高侦查技术和能力,而不能过度依赖口供。但这并不是刑讯逼供存在的合理理由,而是促使司法工作向更加科学、合法、公正的方向发展。 所以,所谓根除刑讯逼供的“副作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而是司法进步过程中需要克服的困难。我们应该坚决根除刑讯逼供,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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