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是否属于判决书?
我收到了一份执行裁定书,不太清楚它和判决书是不是一回事。我只知道判决书是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但这个执行裁定书让我有点迷糊。我想弄明白它们到底有啥区别,是不是一样的效力,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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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和判决书不是一回事,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简单来讲,就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最终判断。而执行裁定书则是在执行程序中,为解决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性事项,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比如查封、扣押财产等。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书和裁定书不同的适用范围。判决书适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争议,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而裁定书主要适用于处理程序性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此外,二者在上诉期限上也有不同。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综上所述,执行裁定书和判决书在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以及上诉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不是同一种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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