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节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按同居关系处理。 接下来,我们再看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其离婚协议书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对于事实婚姻来说,可能表现为法院的离婚判决等),那么该离婚协议书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其实在法律上只是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说法,也就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离婚协议书”。不过,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也是有效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同时,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判断事实婚姻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需要先确定是否构成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再看协议书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