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还有事实婚姻吗?


在探讨民法典中是否存在事实婚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节点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通俗来讲,就是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并且双方均无配偶等条件。这一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法律就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关系。 民法典施行后,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并没有改变。民法典是在我国已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编纂整合的,在婚姻家庭编中继续延续了之前关于婚姻登记和同居关系的规定。因此,在民法典时代,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即便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但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权益保障与合法婚姻关系下是有所不同的。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分割原则,而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则来确定。在继承方面,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有法定继承权,而同居关系中的一方通常没有对方的法定继承权。总之,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及时办理结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