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本单位门口摔死是否算工伤?


要判断职工在本单位门口摔死是否属于工伤,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的定义。工伤,简单来说,就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相关的活动里受到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接下来分析职工在本单位门口摔死的情况。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内,且是因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比如准备进入单位开始工作、完成工作后离开单位等与工作有紧密联系的行为)而在单位门口摔死,那么有可能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职工在上班打卡前,为了进入单位而在门口滑倒摔死,这与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性,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在单位门口摔死,就要看是否符合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这里强调的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如果职工是自己不慎摔倒死亡,并非因为上述规定的事故原因,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职工自己走路不小心在单位门口摔倒致死,就不符合该项规定。 如果职工在单位门口摔死是因为突发疾病,且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例如,职工在进入单位门口时突然心脏病发作摔倒,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就可以视同工伤。 总之,职工在本单位门口摔死是否属于工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时间、原因等因素,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家属如果认为属于工伤,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