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申请信息公开会征收费用吗?

我想向政府部门申请一些信息公开,不知道他们会不会征收费用,要是收费的话标准是怎样的呢,我心里没底,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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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公开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申请信息公开是否征收费用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信息公开的基本概念。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这体现了信息公开制度的便民原则,让公众能够较为便捷地获取所需信息,促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监督。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这里所说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是指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可能对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关于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国家也有相应规定。202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每件收费标准为: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情形,行政机关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所以,一般情况下申请信息公开不收费,但当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范围时可能会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应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申请不当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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