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未履行注意义务时格式合同是否受保护?


在探讨承运人未履行注意义务时格式合同是否受保护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比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 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有着法定的义务,其中就包括履行注意义务。所谓注意义务,就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要像一个谨慎的人那样,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避免货物受到损坏、丢失等情况。如果承运人没有履行这个注意义务,就属于违约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当承运人未履行注意义务时,如果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托运人责任、限制托运人主要权利等情况,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格式合同中相关的免责或减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例如,运输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有损坏,本公司概不负责”,但在实际运输中,是因为运输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货物损坏,这就属于承运人未履行注意义务,同时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责任。托运人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承运人未履行注意义务时,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果存在不合理的免责或减责条款等情况,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托运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