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骗到假币是否成立既遂?


在探讨诈骗罪骗到假币是否成立既遂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诈骗罪既遂。简单来说,诈骗罪既遂就是指诈骗行为已经完成,犯罪人成功地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犯罪人也取得了财产,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对于既遂的认定,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因为诈骗行为而处分了财物,以及犯罪人是否取得了财物控制权。 从一般的理解来看,诈骗罪所指向的财物通常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真币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然而,当骗到的是假币时,情况就变得复杂了。虽然假币本身没有真实的货币价值,但从诈骗行为的过程来看,如果犯罪人主观上认为自己骗取到了真币,并且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了假币(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一定程度上,犯罪人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成。 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即使骗到的是假币,只要犯罪人实施了完整的诈骗行为,并且对假币形成了事实上的控制,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诈骗罪既遂。因为犯罪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真币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诈骗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得到的是假币)而没有获得真正有价值的财物,但这并不影响诈骗行为的完成。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诈骗罪既遂要求犯罪人取得具有实际经济价值的财物。假币没有真实的货币价值,不能等同于真正的财物,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既遂,而应认定为未遂。因为被害人实际上并没有遭受真正的财产损失,犯罪人也没有获得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 综合来看,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罪骗到假币是否成立既遂并没有统一的定论,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犯罪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确实完成了整个诈骗行为,并且对假币形成了控制,即使假币无价值,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既遂。但如果更侧重于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和犯罪人获得有价值财物这一结果,那么可能会认定为未遂。无论如何,具体的认定都要依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