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合同存在欺诈是否一定可撤销?


在探讨民法典中合同存在欺诈是否一定可撤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合同欺诈。合同欺诈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商家明明知道商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却对消费者隐瞒这一情况,诱导消费者购买该商品,这就属于合同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当合同存在欺诈时,受欺诈方是享有撤销权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合同存在欺诈就一定能撤销。 首先,撤销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如果受欺诈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就会消失,即使合同存在欺诈,也不能再撤销了。 其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虽然存在欺诈,但可能基于公共利益等原因,不允许撤销。例如,涉及到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等方面的合同,如果随意撤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撤销合同的请求。 此外,如果受欺诈方在发现欺诈行为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接受了合同的约束,那么之后再想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可能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中,合同存在欺诈并不一定可撤销。受欺诈方虽然享有撤销权,但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并且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是否能撤销合同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