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是否可以协商?
我在和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涉及到基准价格的约定。我觉得合同里定的基准价格不太合理,想和对方重新协商一下,但又不确定能不能协商。我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到底可不可以协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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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通常是可以协商的。 首先,从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则赋予了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的权利。所以,在基准价格的约定方面,双方当事人可以基于平等、自愿进行协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 其次,合同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当涉及基准价格时,双方可以就价格的确定方式、调整机制等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只要这种协商是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那么协商达成的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就是有效的。 此外,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按照原来约定的基准价格履行合同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合同订立阶段还是履行阶段,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一般是可以协商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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