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欺诈条款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探讨含有欺诈条款的合同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通过欺骗的手段让另一方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签订了合同。 对于含有欺诈条款的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含有欺诈条款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是不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自始、当然、绝对无效,也就是从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且任何人都可以主张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受欺诈方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来决定是否撤销该合同。如果受欺诈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那么撤销权消灭,合同就继续有效。 例如,甲公司故意隐瞒产品的重大质量问题,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后来发现了甲公司的欺诈行为。此时,乙公司就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如果乙公司在知道欺诈事由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份合同就会继续有效,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如果含有欺诈条款的合同被撤销,欺诈方应当返还受欺诈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受欺诈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含有欺诈条款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受欺诈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欺诈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