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的离婚登记是否无效?
我最近遇到了件烦心事,另一半为了多分拆迁款,骗我说先假离婚,等拿到钱就复婚,我信了就办了离婚登记。可现在对方却不认账了,我感觉自己被骗了。我就想知道,这种通过欺诈手段骗我办的离婚登记,在法律上是不是无效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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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于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的离婚登记是否无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离婚登记条件来说,协议离婚必须满足几个关键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让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达成离婚协议,这其实不符合“双方确实自愿”这一条件。比如一方编造虚假理由,像为了获取更多拆迁补偿等,诱使另一方同意离婚,这就违背了另一方的真实意愿。 不过,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婚姻登记条例》,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不再对欺诈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这意味着,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欺诈离婚,一般无法从婚姻登记机关这里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产生的后果通常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但如果欺诈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在某些情形下,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可这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审理判断。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对离婚决定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如果能充分证明一方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导致另一方在错误认识下同意离婚,法院有可能判定离婚登记无效。 而要是欺诈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那么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欺诈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欺诈离婚无效的请求权就消灭了,原欺诈离婚确定的结果也就发生法律效力了。 相关概念: 欺诈离婚: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相关事务的机构,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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