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合同管理中到期无偿转让设备合理吗


在能源合同管理中,到期无偿转让设备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相关约定,那么从合同约定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是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这就是所谓的“有约从约”原则。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只要能源合同管理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了到期无偿转让设备的条款,那么就应当遵守。 其次,从设备转让协议的成立条件来讲,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协议成立的条件是一样的。无偿设备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些方面存在限制,而无偿转让设备的约定违反了这些限制,那么这个约定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某些重大设备的转让需要经过特定程序或者特定主体的同意,而无偿转让设备没有遵循该程序,那么该转让行为可能会存在问题。 再者,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设备可以转让,转让时签订协议或合同并约定无偿使用期限是常见做法。如果到期后受让方未及时归还设备,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另一方是可以索要赔偿的。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过,即使合同约定了到期无偿转让设备,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会涉及一些税务等方面的问题。比如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将节能设备等资产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在税务上可能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等。 相关概念: 能源合同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和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固定资产清理:因磨损、遭受非常灾害和意外事故而丧失生产能力,或因陈旧过时,须淘汰更新的固定资产,所办理的鉴定、报废、核销资产、处理残值等项工作的总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