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就业性别歧视是否属于侵犯劳动权?

我在找工作时,因为性别原因被多家公司拒绝录用。我不太明白,这种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况,是不是就意味着我的劳动权被侵犯了呢?我想了解一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看看自己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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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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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性别歧视是指在就业过程中,基于性别的差异而对劳动者采取不公平的对待。劳动权则是公民享有的获得劳动机会和适当劳动条件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看,就业性别歧视是属于侵犯劳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因性别而受到歧视,体现了劳动权中的平等就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也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进一步从促进就业的层面,禁止了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维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权。 当劳动者遭遇就业性别歧视时,其平等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无法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就业岗位,这显然是对劳动权的侵犯。受害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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