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政府采购约定报价为上限价格是否可行?

我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方提出约定报价为上限价格。我不太清楚这样合不合法,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我想知道在政府采购里,这种约定报价为上限价格的做法允许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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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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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中,约定报价为上限价格是可行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政府采购,简单来说,就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上限价格,就是规定了报价的最高额度,供应商的报价不能超过这个额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约定报价为上限价格,在符合这些原则的前提下是被允许的。比如,上限价格的设定应当合理,是根据市场行情、项目预算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的,不能随意设定过高或过低的价格,以保证公平竞争。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对价格设定有相关规定。该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当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设定上限价格可以看作是对预算金额的一种细化和明确,只要这个上限价格是在合理的预算范围内,并且在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中明确告知了供应商,就是符合规定的。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确保上限价格的设定过程公开透明,所有供应商都能清楚了解。二是不能因为设定了上限价格就放松对供应商其他条件的审核,比如供应商的资质、信誉、服务质量等。三是如果供应商认为上限价格不合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采购人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总之,只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政府采购约定报价为上限价格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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