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

我签了一份担保合同,里面约定了抵押和质押的担保期间。但我不太确定这样的约定有没有效,会不会到时候因为这个约定不合法,导致我的权益受损。我想知道法律上对这种在担保合同里约定担保期间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这种约定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展开 view-more
  • #担保期间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抵押和质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张三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李四,用于担保债务,但房子还是张三在居住使用。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王五把自己的珠宝交给赵六,作为债务的担保。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担保物权有详细的规定。对于抵押和质押担保期间的约定,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存在,担保物权才存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约定担保期间,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比如,当主债权还未得到清偿时,因为约定的担保期间已过,担保物权就消灭了,这显然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举个例子,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为1年。但借款期限是2年,1年后虽然约定的抵押期间已过,但只要甲的借款债务还未还清,乙仍然对该汽车享有抵押权。 综上所述,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无效的,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受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的影响,而是依据主债权的存在与否来确定。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